11.丁公司一批大额存货存放于第三方仓库,A 注册会计师取得并检查了丁公司提供的仓储协议和仓储单,使用丁公司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向该第三方发送了函证,结果显示相符,结果满意。判断是否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二章 确认-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本案中,丁公司一批大额存货存放于第三方仓库,A注册会计师取得并检查了丁公司提供的仓储协议和仓储单,使用丁公司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向该第三方发送了函证,结果显示相符,结果满意。这一做法可能不恰当,因为仅通过检查仓储协议和仓储单以及发送函证可能无法全面评估存货的实际状况,特别是对于存货的质量状况、保质期、存货的估值等。
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评估审计程序,确保对存货的审计程序充分、适当,并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如存货的实物检查、存货的估值测试、存货的盘点程序等,以确保存货的准确性。如果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这一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