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甲公司智能产品的部分硬件委托丁公司加工。因丁公司未在年末执行存货盘点,A注册会计师预期不能通过函证获取有关委托加工物资存在和状况方面的审计证据,要求甲公司对存放在丁公司的存货进行盘点,并计划实施监盘程序。判断是否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二章 确认-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本案中,甲公司智能产品的部分硬件委托丁公司加工,因丁公司未在年末执行存货盘点,A注册会计师预期不能通过函证获取有关委托加工物资存在和状况方面的审计证据,要求甲公司对存放在丁公司的存货进行盘点,并计划实施监盘程序。这一做法是恰当的,因为注册会计师需要确保存货的存在和状况,以确认存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评估审计程序,确保对存货的审计程序充分、适当,并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如存货的实物检查、存货的估值测试、存货的盘点程序等,以确保存货的准确性。如果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这一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