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丙公司管理层规定,由生产部门人员对全部存货进行盘点,再由财务部门人员抽取 50% 进行复盘,审计项目组对复盘项目执行抽盘,未发现差异,据此认可了管理层的盘点结果。判断是否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三章 计量-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在本案中,丙公司管理层规定,由生产部门人员对全部存货进行盘点,再由财务部门人员抽取 50% 进行复盘,审计项目组对复盘项目执行抽盘,未发现差异,据此认可了管理层的盘点结果。这一做法可能不恰当,因为仅通过生产部门人员的盘点和财务部门人员的复盘可能无法全面评估存货的实际状况,特别是对于存货的质量状况、保质期、存货的估值等。
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评估审计程序,确保对存货的审计程序充分、适当,并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如存货的实物检查、存货的估值测试、存货的盘点程序等,以确保存货的准确性。如果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这一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