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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监盘中的重量核对:如何确保审计的充分性与准确性
7.A 注册会计师前往乙公司仓库实施存货监盘,针对一批袋装存货,A 注册会计师清点了袋数,并使用仓库的磅秤逐袋进行了重新称量,由此计算的总重量与乙公司台账记录相一致,结果满意。判断是否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三章 计量-第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在本案中,A注册会计师前往乙公司仓库实施存货监盘,针对一批袋装存货,A注册会计师清点了袋数,并使用仓库的磅秤逐袋进行了重新称量,由此计算的总重量与乙公司台账记录相一致,结果满意。这一做法可能不恰当,因为仅通过清点袋数和重新称量可能无法全面评估存货的实际状况,特别是对于袋装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更为严格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存货的包装是否完好、存货的保质期和质量状况等。

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评估审计程序,确保对存货的审计程序充分、适当,并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如存货的实物检查、存货的估值测试、存货的盘点程序等,以确保存货的准确性。如果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这一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